1999年5月我因犯罪逃跑,2004年4月我被判刑10年,2010年6月释放。回来后发现房屋易主,经到房产局查询发现:在我逃跑期间我母亲于2000年5月将我名下的房产私自卖与他人(一门市房48平米无房证、一主房86平米有房证、一老房70多平米无房证)当时交易价格是19000元。产权交易只有一张评估表,没有我任何的有效身份证件,房产局就把我的房屋过户给买家。经过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房产局颁发给第三人的房证。我想问:我母亲和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还成立么?现在这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完全归我所有?我母亲于2000年9月过世,当时俩人房屋交易的这19000元应该由谁承担。(父母都已过世,没有任何遗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