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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甲与乙在杭州某区政府内的区公证处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由区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当时说明五年后可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约定乙将其已交付的拆迁安置房一套卖给甲,房屋面积80平方米,总价款24万元。协议签订后,甲按约支付了22万元,余款2万元在乙办妥房产证并交给甲方时付清。2010年3月,乙在可领仍未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后拒绝履行协议,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提出拆迁安置房未经批准不能转卖,主张原协议无效。试问该份合同是否有效?甲应如何处之?请兄弟姐妹,专家律师能帮忙解答。急急急!!!

合同纠纷
2011-03-20 21: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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