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书
申请人:陈娜
被申请人:山东新华安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仲裁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374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2月至2008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的工资9779元;
四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押金100元;
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7年6月18日至2009年7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申请人按规定比例承担个人缴费部分)。
安得医疗有限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2009年11月23日09:00开庭审理,2010年4月12日判决,基本维持原判。
如果安得医疗有限公司还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时间是多长?如果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它还可以在上诉是吗?到哪里才可以最终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