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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1月5号在东丽开发区工作签了三年合同其中有3个月的试用期,自2011年1月5号到2011年4月4号,我2011年3月1号因病歇班至今,与公司报病假也上交了病假的所有单据,昨天公司给我打电话说我被公司开除了,原因是试用期不合格,我对此不同意2011年1月5号在东丽开发区某公司上班,签订历三年的劳动合同自2011年1月5号至2013年12月31号止,其中有三,我为给公司带来重大的损失,也是按公司规定走的,他现在开除我,我想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想去仲裁他不知道如何去些理由要条件得到我应有的赔偿,赔偿能赔偿哪些,能赔偿多少

其它综合
2011-03-16 16:10: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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