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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01-10进入一家公司,到春节放假前,因工作的压力,所以提出了辞职申请,公司说那也春节后再回来帮忙下,到2-12上班,部门经理(总经理的弟弟)问我要不要招人,我说要,他指出了要我完成哪些工作,说把这些工作做完就差不多。在18号那天我问他,提出我就到19号,他说“那就今天(18号)加班,把事情做好,明天上午再做一下,加下班,争取就20号不用来了”我问工资怎么办,他说留个卡号到时候给我汇。到19号时,我事情都做的差不多,他也检查了,我说就做到今天,明天离职了。这下他说“你是什么意思?”我说“你不是说我事情做好就可以走了吗?”他却说“那是在我招到人的情况下,现在人没招到”,总经理说要的走的话工资可以马上结他批准,就让我想想,说这关系到职业道德,我决定走,我也没说马上要结工资,后来部门经理用工资威胁,说我做到25号就给我,不然没办法,我拿离职申请书给总经理签,部门经理说不用给总经理签,他不管这事(离职申请书我13号就给部门经理了,辞职是春节前提出的),我就没给总经理签。我就这样离开公司,但是我工作交接给他们了,事情都做清楚了(我还处在试用期,这样的情况下我还能拿回2月份的工资吗?如果可以的话春节假期(有7天是带薪的)可以拿得回来吗?还是只能拿2.12到2.19这期间的工资?)(离职申请表上日期是19号)

其它综合
2011-03-16 11: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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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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