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6月7日到某汽车修理厂工作到2010年3月份。因不能在当地工作,于10年3月23日向该单位提出辞职,该单位领导当日便批准,并办理了相关辞职手续。但是一直未结算我的工资,而且在4月12日,开会对我作开除处理,并以此为由扣发我3月1日至12日工资(3月13至3月22日,向该公司申请事假,但该公司领导拒不认可此事,并在辞职后(4月13)告知我旷工12天),而且公司未与我签劳动合同,面试时候承诺试用期工资800元每月,试用期为三个月,转正后工资1200元每月,进入该单位后,6月份只领到150元工资,7月份只领到500元工资,而且国庆,元旦,春节,元宵,三八,都未核算加班工资。每天工作时间为10个半小时。而且该单位在招聘时陈述的工作内容与实际工作性质不同。4月20日,我又到该单位要求结算,该单位领导又向我出示两份处罚罚款通知,内容均为违返该单位规章制度,其中一项处罚为去年年底发生的事件,并以此为由再一次拒绝结算工资。请问对于此事,我该如何处理?该单位应该给我怎样结算工资?经该单位批准辞职后对我所做的开除,处罚是否合理?我是否有权向该单位消除对我名誉造成的影响并要求相关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