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满9年9个月了,公司2011年3月31日到期,公司在2月底口头通知不再续签合同,之前的合同大多是1年签的,08年是最后一次签了3年,到今年3月底到期,请问公司为何只有3.5个月的赔偿,我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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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之后公司与你只签订过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后公司有理由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应当支付你自2008年1月1日起为公司工作3年3个月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3.5个月工资。因此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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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合法。具体法律您看劳动合同法 46 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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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公司如果在08年之前没有与你签订过固定期限的合同的话,公司的赔偿做法是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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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法德规定,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从08年1月1日起,至今也就是3年半不到,支付3.5个月经济补偿金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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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未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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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