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234条中提到的“共同居往人”为何解释?
我和老公居住一套老式房子。离婚时法院判给我一间房。老公往半间,共同厨房,走一个门,我近屋都要经过他的小屋。我们一直生活在一起。去年老公因故死亡他没有任何继承人。但生前因债务,这小屋被法院查封。但我们住得是单位宿合,没产权。我认为法院不对!
一问?法院查封不属于债务人的房(没有产权,别人的房子)对吗?怎么办?
二问?《合同法》的234条中提到的“共同居往人”为何解释?我是“共同居往人”吗?
三问?“共同居住人”与“继承人”法律解释一样吗?
四问?我与房产处每月交纳了房费,房产处认可,给我开居收据,这样是否符合《合同法》第36条的要求该合同成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