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向我借款10万《借条 今借原告拾万元(100000.00元)每月加一千元整,被告签名 06年1月10日》无还款期;多次催要没钱,逼被告写了个保证《证明 06年1月10日借条款项09年3月还 被告签名09年1月5日》;09年5月我持2张证据起诉,庭审中原告、被告承认“每月加一千元整”是借款利息。法院据《合同法》196、205、206、210条判决被告还本金10万元,利息从09年4月起至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按1000元/每月支付。审判长给判决书时解释205条法规:“注明利息的借条无还款期限,利息应从起诉日或被告承诺还款日开始给付。有期限借条利息从还款期限后开始计算,标注不清,利息可以不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