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应用.事情是这样的:我租的这个商铺年底就要到期了.还有不到两个月了,有一天出租会计来告知我这个店铺不租给我了,说是他们老板自己要用,我就非常纳闷了.老板都好几百个亿的身价会在乎怎么点钱(搞房地产的).好好的怎么突然就不租给我了,我也没得罪谁啊,我的这个店铺位置非常好.卖数码产品的,旁边也有一家开数码店的,生意和我差远了。后来经多方打听得知根本不是他们老板自己用,是旁边那家去和管事的会计说要把我这个店也盘下来并出更高的价钱租下来(买通了管事的会计,老板不管这些小事).我知道后这个鬼火冒的啊.你要租别人就明说啊,他出多少钱爷给你的比他更多.咱输人不输气.别来跟我玩阴的.去找会计说他还是跟我说是老板要用,我这个火冒的,要不是他是女人我早就动手了,看来只有找老板说了啊!在这里想问问这个事件适用《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吗?适用的话我应该如何办?如果还是不能解决可以用法律来维权吗?要注意什么吗?
我是这样想的.到期没有解决的话我就不搬了,看你能把我怎么样?这样可以吗?违反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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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230条规定的是优先购买权,而你所要主张的是优先租赁权。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优先权,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租赁权。优先购买权由合同法230条规定,优先租赁权则无明文规定,一般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在审判实践中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因此承租人在行使优先租赁权时只能参照适用230条而不能直接适用。
基于你的情况,建议:
一是查看一下原租赁合同上有没有优先租赁的条款,如有,则直接适用该条款。
二是直接找老板谈。
三是让会计给书面的通知或将会计的讲话录音,以证明会计的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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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不适用《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因为该条规定是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适用,而你所面临的情况是出租人在租赁关系终止后收回商铺另行出租给第三人,如果你想通过优先承租权实现续签租赁合同,必须要看在你和出租方的合同中有没有约定优先承租权。不过,即使约定了优先承租权,实践中要得到实现也会面临不少障碍。或者,你可以通过和出租方进一步的协商来实现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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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