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签了份自2010年6月9号起至2012年4月30号止的店面租凭合同,租金是以现金方式每年支付,第一年支付时间为2010年6月9号,第二年支付时间是2011年3月1号,(第三年还没有注明支付时间),若超时,甲方则收取每日加罚100元违约斤,超过7日没有支付,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则不退回押金及收回房屋。 房东也没提前提醒我们交房租 。 今天是9号,房东来了说合同终止了,要加房租签过合同,可一加就加了3万多,现在变成五万的年租,我们没法承担。所以问一下合同是否还有效, 如果没效的话 ,有别的办法解决吗 ? 急, 请尽快回复我们好吗 ?在此先 谢谢大家了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