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接下一幼儿园,(房东也是转让方)合同时间为2006年9月1日到2013年8月31日止。合同约定租金是每年一万元 ,价格有效期到2011年,此后租金另议。乙方必须在每年的8月1交清全年租金,为按时交清,甲方有权按违约论处。 2008年,因甲方的邻居也是他的妹子盖房,占用了院子的三分之一,因为营业面积缩小,经营很受影响,更不知院落变小会给来年招生带来多大影响,顾和房东协商,房租变更为每年八千元,并先交4000元,如果来年能干,补交剩下4000元,房东同意,并写下合同附加条款,因院落缩小,房租变更为每年8000元。半年过去,房东因我不是一次行交款为借口,说合同无效,要另签合同,并要涨房租。请问房东这种做法合法吗?我的问题关键在于这句话乙方必须在每年的8月1交清全年租金,为按时交清,甲方有权按违约论处,现在甲方抓住这句话做文章,当时是他同意先交半年的,请问各位高手,这个问题有办法解决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