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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公司迁出上海,到江苏省,因为我们不去,所以公司解除我们的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我们的劳动合同签定的基本工资是2000块一个月,但公司给的加班费是960块为基准算的,因为我们签合同在先,过了两个月,老板又给我们签了一份说加班费按上海最低工资结算(960块),不签字就不让做了,所以大家就只有签字了,但现在我们想问问看看这个加班是不是应按劳动合同来签定的金额计算。请你们帮一下,看看我们这个要求能否得到支持。谢谢!!!

合同纠纷
2011-03-09 1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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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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