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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4月1日签的劳动合同到2010年3月31日截止,我现在是一名哺乳期的员工,现在公司和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我想咨询我的权益!

公司企业
2009-04-20 17:33:18
共有1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单方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赔偿。
  • 那公司要承担很多责任,但是不会发到合同终止日!
  •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单方解除,你可以申请仲裁,主张经济赔偿。
  • 你可以选择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期满,或与公司具体协商合同解除条件。
  • 哺乳期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 公司应发给你至2010年3月31日的工资。如对答复满意,请点击采纳。
  • 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经济赔偿。
  • 1、单位的说法和做法不对
    2、单位解除合同的行为为违法解除,可以主张赔偿或继续履行合同
  • 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经济赔偿。
  • 在哺乳期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公司不允许你上班,同样可以主张工资。
  • 你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查看全部11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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