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去年与南京一家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与培训合同.培训合同约定了违约金13000.可是到了上海后发现并不是象我想象的那样安排我参加合同约定的“实验室检验培训”,而是充当廉价劳动力每天加班加点工作还没有补偿,约定的培训期是两个月,但是超过培训期之后我还在那工作,并发现上海公司和南京公司法人代表是一个人(可是南京公司坚持说股本结构不同,不是一家公司).3个月后我辞职(我还在试用期),公司扣留我的劳动关系,社保卡,劳动手册.我将公司以“拖欠加班工资,培训合同无效”等告到劳动仲裁,他以要求我培偿培训费将我反诉,劳动仲裁受理并审理.请问专业律师:1,我有平时所从事工种的证明,还有一位离职同事地证明,能不能不赔他们的培训费?2,我认为他们是同一家公司,因为法人代表同一人,是不是也可以证明是岗前培训?3,我试用期离职是不是不用赔培训费?他们也没什么证据证明我接受了培训.4,他们扣我的劳动关系等造成我无法再就业已6个月,这个损失怎么认定?他们所谓的证据就是两家公司相互作证,还出了不少伪证.请问资深专业人士,如果起诉我赢得概率有多大?并能得到多少补偿?因为事情紧急,请专业人士回答,我已做好起诉的准备,有代理此案件的可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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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方的培训费必须有凭证来证明
2、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
3、扣证给你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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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及时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如需法律帮助可致电找南京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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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本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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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