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2007年 7月 与一所民办的学校签了3年的合同,今年6月到期。然后,我又续签了3年,从2010年7月开始。(当时6月签订续签合同时,学校只把让我们签了,但是并没有及时把学校校长签字的合同返给我,至今没有拿到。8月学校为了我买社保和1300的工资。然后今年2010年8月5日,我因读书为由向学校提出了辞职申请,并在学校办理了离校证明(签盖公章)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签盖公章)。这两份证明所写我工作时间为2007年7月至2010年6月,但是学校盖章时间为2010年8月30日,请问这对我的续签合同有和影响和关系。昨天学校提出我的违约责任,我该赔付违约金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