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初于公司签了培训协议,培训三个月,当时说培训不收钱,但是约定三年服务期,培训协议中规定,培训价值18000,工作满两年不满三年的赔偿50%的培训费。培训结束后签订劳动合同,现在离三年的合同期还有三个月到期,我想现在离职。公司还要求我赔偿9000的培训费。
1.目前的2008年新的劳动法中关于培训费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是否适用于200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
2.没有培训资质的公司,内部员工讲课,说培训价值18000是否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