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司欲与我签订合同,固定期限5年,在合同的附则上有两条。第一条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且合同期未满而提出辞职的,必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个人上年平均工资乘以为履行的年限(年限计算单位为月)。第二条则是反过来的如果用人单位辞退个人,则赔偿和上一条相同计算方式的违约金。 请问他这个合同附则具有法律意义吗?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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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清楚地几种情况,否则不得设立违约金.泄露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条款等,1\该条款属于违法条款,关于赔偿的问题,用人单位应举出证据证明的没有提前三十日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能够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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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意义,同时也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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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两种情况: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的话,违约金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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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刘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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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