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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司欲与我签订合同,固定期限5年,在合同的附则上有两条。第一条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且合同期未满而提出辞职的,必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个人上年平均工资乘以为履行的年限(年限计算单位为月)。第二条则是反过来的如果用人单位辞退个人,则赔偿和上一条相同计算方式的违约金。 请问他这个合同附则具有法律意义吗?成立吗?

合同纠纷
2008-11-20 1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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