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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1994年开始在一家合资企业任会计一职,从1995年正式签定的劳动合同,开始是一年一签,后来是三年一签,从去年开始我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因为人事变动,新来的经理觉得我不配合他的工作,申请董事会要求与我解除合同关系,我想问的是,在这种我无过错的情况下,他可以将我辞退吗?他说不辞退也可以,但是把我放在车间做一线工人,这种决定符合劳动法吗?如果解除劳动关系,我可以得到什么赔偿?

其它综合
2011-03-09 17: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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