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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86年7月参加工作,92年9月、98年4月两次调动至新的单位工作,09年被公司辞退,而单位只作了从98年以后的补偿,理由是公司只作入公司以后的连续工龄计算,这合理吗?是否违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的连续工龄应如何计算?补偿呢?其依据是什么?恳切求教!谢谢!

刑事案件
2011-03-08 12:24: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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