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母亲因故去世,2005年居住的平江区老公房拆迁。老公房内户口有2人,为我和我继父,户主为我继父。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购买安置房,安置房产权登记时房管部门表示只能登记夫妻为共有人,父子不能为共有人,故产权登记为我继父。现特此咨询由于我的户口一直与继父在一起,所以安置房补偿时按照2个人计算补偿为2居室,但是我未能登记为共有人,如果我继父现在要处置该套房产是否需要经过我的同意?该套安置房是算作我继父一人所有,还是我和他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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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为家庭共同财产,另外当时拆迁安置时对你也进行了安置,因此你拥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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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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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房产证上是你的继父,你的继父要处置该房屋他是有权利的,你们可以签定一个协议,让你继父同意将一半的房产赠予你,到房管局变更一下,让你成为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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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安置补偿 你可以拥有部分权利,但是由于户主为你的继父,所以如果你继父将房屋私自卖掉,他还是有权利的。但说回来,百年之后这套房子当然还是你的。你如果要求重新进行房产登记,要获得你继父的同意,你的权利是可以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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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