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单位强迫内退,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而申请了劳动仲裁,拖至2年,终于下达了裁定结果,但此结果没有彻底解决问题,折中处理。裁定1:被告应撤消内退通知;2、赔偿申请人08年7月至12月的工资少发部分。没有裁定我请求事项中要求恢复岗位工作和职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补发违法内退之日起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止所少发的工资收入。今天单位已经不服裁定起诉我,而我是否可以起诉,因为我不起诉第2条裁定,就等于我接受了09年1月以后单位所说是对我“其他方式安置”的说法(09年1月单位调整了对我的工资,因此单位强调不是内退,而是其他方式安置),那么在法庭上单位就会因此说我接受了。我应该怎么做为好。我的疑问是:
1、其他方式安置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吗?
2、单位强调内退是发生活费,而他们发的是工资,因为认定不是内退站得住脚吗?非常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