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第13天就把手指擦伤,己为她付了医荮费,并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加5000元补贴私了费。是否与伤者解除了劳动关系?(2009年12月26日上班,2010年元月6日受伤,在医院的一切医疗费用都是我给付的,2010年元月25日出院又给付了1000元一个月的工资。2010年2月12日,即农历腊月二十九日,伤者打电话说愿与本人私了,于当时下午2时许开口要5000元,承诺此事不与本人有任何干系。由于法律意识淡溥,未向对方索取收据凭证。一直到2010年4月27日对方又向劳动保障局递交了一份要求确定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请问程律师,对方与本人已达成口头协议,未发生任何争议,在2010年腊月二十九日就已解除了劳动关系了。您说;我的问题该怎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