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七星区朝阳乡农民周某建设一栋房屋,把房屋建设工程包工(不包料)给杨某,杨某是房屋的施工工头,杨某又把房屋的混泥土(即楼层现浇)工程包给齐某,齐某带着几个民工在混泥土施工中,齐某的民工王某在起吊装混泥土的斗车时,因为没有把接头钩紧,导致斗车在半空中坠下,把正在地面铲混泥土的于某砸成重伤,送到医院治疗了一个月后无效死亡,医疗花费共12万。现在于某家属起诉到七星区法院,要求房东周某,包工头杨某,混泥土头齐某三人共同赔偿47万元整。周某在建的房子属于农房,包工头杨某和混泥土头齐某都是没有资质证的个体民工包工头。于某是农村户口。请问责任该如何划分?包工头杨某该承担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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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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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比例视具体案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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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