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9年8月承租到约60平米的一套两居室合法房屋,屋内放了几张上下铺床做起了床位出租(房主同意的),在2010年春节前后,被民警发现曾先后两次在晚间进屋检查,把屋内住宿人的身份证收走,叫我次日到派出所取回,并对我讲:“屋内住人太多,是经营黑旅店,没有经公安部门许可,要进行处罚,取缔,根据处罚法54条办案。”给我定名为‘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并做了处罚材料,决定结果是拘留或者罚款,让我选择。目前还在等待中。我对他们的做法很不理解,急待咨询‘床位出租’的管理办法,涉及‘床位出租’的法律条文,及他们对我做出的处罚是否合法。请给予明确解释,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