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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5月与公司签订一份时效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基本工资是4500元每月,加班时每4小时15元饭补。2009年5月合同过期,但至今并未续约。2009年5月公司要求与我签了一个所谓的合伙人合约,只是一张纸,要求我签字,但我手里并没有存底,当时也没盖公司公章,其上多是我对公司的义务,而我的利益基本上只字未提。至此我每个月的工资数量和发放时间均不固定。包括公司送礼和其他员工的工资也要求我和另外两个所谓合伙人在工资中分摊。到现在为止,已连续一年每个月被扣掉所谓的备用金2000元,当时承诺这笔费用每季度结算返回一次,但1年来从未结算返回过,现在又有将近2个月毫无原因的没发工资,2年来,我基本上保持每个月40小时以上的加班,(只有最近几个月考勤为证),第一年就是每4小时15元饭补,第二年加班没有任何费用。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申请辞职,可以向公司要求哪些权益或赔偿?
谢谢

公司企业
2011-02-28 09:10: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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