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6月要买一处二手房付定金1万元整,并签订买卖合同在2011年3月末办理过户交清剩余房款23万7千元,期间甲方如毁约双倍赔偿定金。但是在2010年11月甲方以怕我毁约为由又让我交了3万元首付款。{为了买这处住房,我将我的住房卖了14.2万给他筹足房款}现在卖方现在却不卖了说只能赔偿我们一万元还有一千元是三万元的利息。可是我的房子因为要买他的房子已经卖了,而且我卖的房子在此期间也增长了3万元,等于我们现在也损失了3万元了啊!我现在应该怎么养能争取到我最大的利益呢。请帮助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