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注明的工作时间是暂定为20个月或该项目结束,如因项目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再次约定,如乙方愿意继续留在该项目上工作,合同顺延并有效。当我在该项目上工作到第21个月的时候,我参加的项目没有结束,公司没有找我重新约定,也未重新签订任何协议,而我也还留在该项目上继续工作,直到现在已经工作了40个月了(在此项目上总的工作时间),现在项目要结束,公司要辞退我,我可以享受从第二个月(我工作到第21个月的时候)起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吗?我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超过1年未签合同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公司现在辞退我需要支付我哪些辞退的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