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8月份我向拆迁户签订了一套房屋购买协议,合同规定了房屋按1800元/平方的价格成交共计21万。合同约定先支付10万元预付款,房子盖好交房给我后再支付10万元,剩下1万过户完成即支付。另外合同上约定如中途卖方反悔,则由卖方返回买方预付款并追加卖方赔偿买方经济损失费伍万元整。今年过年后我准备装修入住,要求对方按合同完成过户手续,结果对方提出,因目前房价飞涨到35万了,要求我加价或者收回房屋不卖了,只按合同赔偿我违约金。请问律师,由于是拆迁安置房,当时是没有房产证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打官司,我能否完成过户。如果合同无法执行,违约金赔偿是否能按差额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