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同事4个人于2010年7月25日合租了房东的房子,填写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租期为1年,每次缴纳3个月的月租金,每次租金提前3天交清。如承租方确需退房,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并付给违约金500元。
2011年2月我们打算退房,于2月10日向方通提出退房,房东提出我们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需交500元违约金,同时,我们没有在1月25号前三天交清后三个月的房租,需要再给他赔偿3个月房租,总计1800*3+500=5900元。
我们已经于2月15日搬出了房子,房东不打算退回我们之前的1个月的押金,反而还要我们交3个月的房租,昨天房东和我们谈了一下,说的是四个人每人分担5900/4,要我们写欠条,这很不合理,请问应该怎么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