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和学校签订的合同中有这样一项规定:考虑到 甲方(学校)教育教学方面工作的连续性,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甲方将书面征求乙方意见,由乙方在征求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若乙方在征求 意见书上签署同意续签劳动意见,而在下学期开始时却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向甲方支付5000元人民币的赔偿。请问:学校合同中这样的规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是否合法?我和学校的合同于2011年2月10日到期,学校已于2010年12月要我们写意向意见,当时我写了同意,而我到了2011年1月20日不想在该校再干下去,于是当天向学校提出了书面辞工,当时学校没有明确告诉我是否同意我辞工,(学校于2011年1月17日放假),2011年2月10日学校开学,我没再到该学校上班,2月18日我去学校结算工资时被告知:学校只给我算2011年1月份17天上班工资的三分之一,学校的理由是我没有到学校上班。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合理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11-02-20 17:58: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