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日本人与石某、王某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石某出让公司3%的股权给我,转让款计9万元应由王某代我垫付给石某,当日我给王出具玖万元借条一份,是让王代我垫付股权转让款给石某,但王某至今没有付款。二、公司章程及公司验资报告都明确公司股东为王某和石某,其中王出资270万元,占公司股份90%;石某出资30万元,占股份10%。自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后,应到工商局去办理变更手续,但王某以各种理由不到工商办理变更手续,严重影响了我做为股东所享有的权益。2010年5月29日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刘某,但我没有收到所占公司3%股份的股权转让款。
我做为公司股东,在长达两年多的经营期间,公司没有分过一次红利,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从未公开过,王某甚至将财务搬到自已家里,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自建厂开始都是由王某管理,本人一再请求做清算工作,根据公司的盈亏状况而做归还,而王某诉讼以民间借贷要求我归还9万元借款及利息,我应还款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