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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4月13日进公司的,进公司以后一直未签订合同,6月9日,公司口头上让我将工作交接给助理,让我自己走人,我要求公司开除我,公司说我没有犯错误,不会开除我的,我又写辞职报告,从6月1日辞到30日,公司也不批,说让将到期日期改到要我走的那一天(11号),于是我不服,就去了劳动局,劳动局跟公司沟通后,公司又说我试用期不合格,被解雇了,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继承
2011-02-19 22:59: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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