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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搬运服务公司于2008年8月派驻广东公司的外派工,昨天公司以怀疑我为了谋求个人利益而偷窃公司的产品为由立即开除我,而我是清白的。经过我今天跟公司相关领导交涉后,公司领导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同意星期一(3月22日)以邮件的形式为我恢复名誉(这是公司内部的操作程序),而改为我不能胜任这份工作为由进行解雇。我想请问,鉴于我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我是否有权得到相应的赔偿?如果有的话是向公司索赔还是向搬运公司?万望施以援手,谢谢!

婚姻家庭
2010-03-21 22:24:3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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