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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出租的房屋被承租人林某或其同伙人伪造房产证以邵某的名字租给他人,邵某并收取了她一年的房租及一月押金共计26000元;而与我签订租房合同的人林某我只收取了他3月房租及1月押金9800元,当过了约定交房租期是才发现他或其同伙人伪造房产证将房屋转租。当天晚9点30左右我打110报警随后和现住人一起去派出所报案,大约12点左右朝阳分局刑警受理并给我们双方做了笔录,初步认定为一起诈骗案(立案与否还不清楚);而我和现住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警方不管让我们双方协商解决或去法院解决,几天后我们在电话中协商解决条件,现住人提出付给她8000元现金及让她再住一个月用以找房;我们对再住一个月没有意见对他提出的现金补偿数目不同意,现住人最后不更改他的要求,并说已咨询了相关律师他们有我房屋的房门钥匙是善意取得,并且是我们的错误才造成了他们的损失,我们不同意就去法院起诉,他不起诉,然后就不和我们联系了。现在我就是搞不清如果他是“善意取得”的话,我就没办法打赢官司了吗?并且他没有仔细核查邵某的假房产证能称得上“善意取得吗”?我将如何答辩对方的善意取得?谢谢各位指导。

其它综合
2011-02-18 13:43: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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