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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0年4月底离开原单位(外贸公司),但为正式签订离职协议(公司发到4月底)。5月初我到现任公司上班,在原单位职期间签订过保密协议,也有对应的竞业禁止限制条款,但没规定补偿金额,离职后也未有经济补偿。到现公司后2个月后,原先客户主动联系我,要求我报价,当时我明确我已离开原单位,但客人可以选择与我继续合作,我可以提供同等质量的产品给他,客人选择了与我现任公司合作。现在原单位诉讼到法院,说我个人和现任公司侵害原公司利益,为现公司牟利。我想请教我的行为算不算违反保密协议,要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2-17 17:28: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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