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19条对这三种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作为犯罪来打击。这三种行为是: 1 以盗窃、利诱、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如刺探或收买等)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 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实践中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就是看这三种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