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个集团性的公司,最近把北方的分公司关闭,和南方的分公司合起来,但是北方分公司会有很多人不会跟着公司搬到南方的分公司,而且这其中包含怀孕的女员工,我想问下,如果公司解聘怀孕的员工,这个赔偿方面是按照什么规定走的?我也查看了一下有关的资料,说是国家规定要\\\"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这个应得工资就是比较有争议的字眼,什么是应得?能按照我们每个月实拿到手的工资再加上25%这样赔吗?还有就是他会赔偿到什么时候?是连着哺乳期也要赔偿吗?请帮忙回答谢谢.对了还有一个问题,我们2010年底又和公司签的合同,我们签的时候发现公司在正式劳动合同里面又附加了一张纸,上面有一条写着的意思是如果公司搬迁,将得不到赔偿什么的,请问这个有效力吗?我们当时都签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