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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工伤,2010年保险公司已经赔偿我6个月的赔偿金,听说辞职后还有2笔可以拿。我在超市工作,因何顾客发生争执,导致被顾客投诉,单位要开除我,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赔偿我10级伤残的另2笔费用?谢谢解答!

劳动纠纷
2011-10-05 00:20:2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你当时已申请了工伤认定的话是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
  • 1、十级伤残的员工离职的话,用人单位要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伤残待遇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伤残赔偿的计算首先要知道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工伤致残还是交通事故致残,受害人的户口是城镇的还是农村的等等因素,导致各项基数不一样,最终赔偿数额也就不一样,不懂得如何理赔建议最好可以有律师介入,为您计算准确的理赔金额,避免合法权益受损。不同的原因造成的伤残有不同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工伤造成伤残: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待遇: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或个人支付,有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无保险单位支付,自费药除外;2、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按《停工留薪管理办法》的目录列表规定月数执行,若需要延长的,必须向工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批后按延长对待;3、住院伙食补贴:按公务员出差标注待遇计算,也就是30元左右;4、营养费:需要有医院诊断证明且需要工伤部门审核;5、护理费:最后鉴定为1-4级的,伤残鉴定结论书中标准有护理的需要按护理级别支付护理费,无标注的仲裁基本不支持护理费、法院阶段会支持;6、二次手术费:以医院正规收据为准,支付主体同1;7、假肢、矫正器具:经个人向医院申请,医院开具假肢安装意见后,持意见或诊断证明向社保管理机构申请安装,若无保险的该笔费用直接由用人单位支付,需要有正规票据。8、交通费:仲裁阶段不支持,二、伤残后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7--27个月,若本人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的,应按本地区上一年职工月均工资的60%*月数的标准支付。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10-5级(有该项),3-18个月*本地区上一年职工月均工资;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
  • 按照工伤由保险公司赔偿,但是你可以要求公司的解出劳动合同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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