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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996年5月从长春*公司调入长春**有限公司,至今已经工作15年了(1996年5月__2011年1月)。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于2008年1月1日与职工分别签订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时我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2年了)。而从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公司每年与我签订的却是《聘用协议书》,其理由是:虽然本人已经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符合《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因本人的养老保险一直由原单位负责缴纳,所以公司认为本人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续存,在此情况下公司不能与本人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人不同意公司的理由依据是: 1. 本人符合《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与用人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2. 本人在原单位是“内退”人员,当时本人还向公司出具了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所属内容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中,有关规定了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等与新用人单位关系的内容符合本人实际情况。 问题点: 1. 本人与现用人单位应属什么关系? 2. 如果确定本人与现用人单位属于劳动关系,那么之前双方签署的《聘用协议》按《劳合同动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3. 如果劳动关系成立,本人是否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补订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呢?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第二部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如何解释? 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2-09 23:40: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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