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家于93年将位于北京某农村宅基地房屋出售给一位北京市区城镇居民,当时双方签有买卖协议,但是没有进行公证。今年年前得知有开发商欲开发该村,在寻找宅基地户主洽谈拆迁款项问题,且提到我们原来的买卖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因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是不允许私自出售给城镇居民的。请问我们的买卖是否合法有效?我们能否请求法律判定无效,将原购房款退还给购房人?期待您的解答和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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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的描述,作出如下简单回答
首先,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其次,现在涉及拆迁的问题,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但是实践处理中,也会根据再次买卖合同中双方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以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所以建议详细说明整体情况
如还有疑问,或是需要帮助可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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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但你们要对买受人进行赔偿,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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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们是否保留有本村户籍,建议来电咨询,避免材料不全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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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们之间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可以要求对方把房屋退还给你们,如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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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买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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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但是需要给予对方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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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买卖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协议无效后应当双返,买方退房,卖方退款。但是,鉴于时间过去这么久了,价值房产增值较大,基于公平与诚信原则,卖方应对买方的装修进行补偿,将房屋的增值部分折价给付买方。建议:可以诉讼,解决买卖遗留问题后收回房屋,再行拆迁谈判,以便争取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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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