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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家原是农村户口,81年国家给我母亲及我和我哥都分配了土地,土地承包证上的户主是我母亲,93年我们一家三口的农村户口转到了贵阳市南明区变成了城市户口至今,但我们的土地乡政府并没有通知我们收回,98年土地重新承包时,我们的土地的承包证上至今仍然是我母亲的名字(此点在区政府相关部门里查证过)。在86年至98年期间我们的土地以口头约定一直承包给同村的三位村民耕种,可从93年后他们就以我家的户口变成城市户口为由没有按约定付给我们承包的粮食,还说土地已经是他们的了。2010年初,村里的土地被征收了,其中就包含有我家三人的土地,但现在属于我家三人被征收的土地的赔偿金已被村委分本给了承包我家土地的三位村民。我查了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这样写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想请教一下能否争取到我们在承包期内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相应补偿?

互联网纠纷
2011-01-29 17: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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