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2010年9月份购买的第二套商品房,合同上注明交房90日出卖人将办理权属登记,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实际交房日期为2010年5月31日,但是我们在2011年1月7才得到银行产权代办公司的通知提交备案资料,我们1月11日提交材料后,1月21日被告知需要履行2011年1月17日新政,二套房补交1.5%的契税。请问我们是否应该按照新政补交,这里是否存在开发商的延迟问题?如果开发商没有问题的话,我们再等等以后的政策再办理产权可以吗?
-
如果是开发商办理晚了,造成的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
-
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