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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因纠纷造成我方当事人面部戳伤,对方大约1500元左右的财产损失。经派出所调处达成以“医药费、财产损失费双方各自承担,互不赔偿”为主要条款的协议。今年7月3日,将我方当事人逮捕,罪名是“故意破坏财物罪”。证据是对方做出7200元的财损鉴定,达到了刑事定罪的金额标准,但此鉴定一直没有告知我方当事人,并及时把现场破坏了。现派出所以此为由把我方当事人关押到看守所,请问:这样的逮捕合不合法?

刑事案件
2011-01-21 0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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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逮捕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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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逮捕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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