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老師:
您好!今日又有問題請教:
B公司與員工簽署了勞動合同為一年,但具體時間卻是半年(自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並在補充條款中載入:A公司服務的合同年限延續至B公司。后又與員工簽署了一份合同(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請問老師:
1、2010年1月1日與2010年7月1日簽署的勞動合同,以 哪一份作為有效合同?如以2010年7月1日簽署的合同為有效合同,那2010年簽署的補充條款內容是否仍然有效還是無效?
2、如果員工僅在B公司簽署過一次合同(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根據勞動合同補充條款的內容,B公司如需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是否必須加上A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注:A公司與B公司沒有關聯,系兩個獨立核算的企業)
煩請老師能予以幫助和解答》謝謝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