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个劳动纠纷方面的问题,我和目前所在的公司签定了份劳动合同,合同期是两年。在2010年的4月份就已经到期了,但是公司没有和我续签,就这样继续让我工作到今。从4月到现在工作了10个月,已经领取过这10个月的工资,我如果现在辞职,是不是可以按《劳动法》要求公司支付我双倍工资?是不是我除了之前在这10个月里正常领到的工资外,可以要求公司再支付10个月的工资给我吗?另外请问支付的工资有定义吗?是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这个事情如果我需要申请劳动仲裁的话,请问需要走些什么手续?要准备些什么东西,或是需要收集些什么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