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重庆九龙坡区的。我以工伤的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除了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外还因不因该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因为不属于单位辞退,也不是以辞职的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的第(六)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中的 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38条中的第6条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是否适合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中的10级工伤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这条规定。 重庆有没有什么文件明确指出工伤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是能否得到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