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自建三层楼房,找的是一个认识的建筑商,因帮过他的忙,他安排的工人,并承诺所有施工费用由他承担,我只购买建筑材料(无合同、属口头协议)。现在完工了,建筑商资金周转不灵,短期内无法结算工人工资,但他承诺账上有钱就跟工人结算。
现在工人到我处索要工资,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
注:由于小施工队多是同时承接几个工地,人员来回调配降低费用。这些工人专门在这里干活,所以单工人工资算起来就超过市场上全包工的价格了。另外我还垫支了机械、脚手架租赁费用,现在算下来整个的费用相当于市场上包工价格的两倍。
请问这种情况下,即使由我支付工人工资,应该按照市场价减去机械、租赁费用的余款支付工资,还是按照施工队自己的记工本来结算(施工队的工帐与我方所记录的有出入,我方并未认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