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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A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8年2月6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做出如下三项决议:《1》選挙公司一名董事、更换了两名监事。一是由A公司的监事王某担任董事,二是由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公司代表王某作为A公司的监事;另外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原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徐某。《2》决定于2008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3》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法定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3月15日,A公司总经理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为他人经营与A公司同类的营业,取得相应的收入10万元。

刑事案件
2011-01-06 23: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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