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本人签署的合同中约定2次警告处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在职期间一次因上级领导离职的原因,越级向老板请示工作,结果被老板书面警告,第二次老板因为不愿依法支付离职员工加班工资,一并警告处罚了连我在内的各部经理。2009年11月公司无任何书面理由口头通知本人立即离开公司,本人被迫离职后多次找公司沟通希望依法支付代通金和经济赔偿,公司却以本人已有两次警告,符合解聘条件不予支付。请问律师:根据公司给我两次警告的事由,是否可以不支付我代通金和经济赔偿金?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本人是否可以向仲裁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